三部门: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发布时间:2024-12-16 05:07:16 来源: sp20241216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从资金分配与使用来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两类,一类是缴费补助,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类是医疗费用补助,包括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等。

  根据《管理办法》,各地应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总台央视记者 王楠)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