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5 05:26:45 来源: sp2024112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确立巡视工作方针,深刻阐明了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职责使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定准了坐标、指明了方向。这次修订《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各级巡视机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始终保持巡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问:《条例》对巡视工作原则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五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

  问:《条例》对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这次修订《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问:《条例》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只有党委(党组)重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视,巡视工作才会有权威、有效果。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问:《条例》对巡视监督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这次修订《条例》,全面总结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完善,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一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四是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各级巡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既要坚持全面巡视,又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监督内容,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问: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请介绍一下《条例》就巡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巡视作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应尽之责。这次修订《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各级巡视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问:请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的组织方式有哪些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组织方式不断深化创新,特别是二十届中央首轮巡视统筹安排常规巡视、机动巡视和“回头看”,三种方式同时运用、同向发力,增强了巡视震慑力、穿透力。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实践中,要把《条例》规定的组织方式贯通起来、穿插使用,打好“组合拳”,使巡视的形式更加灵活、成效更加明显。

  问:党中央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请问《条例》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这次修订《条例》,从3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二是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三是在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作了哪些规范和完善?

  答:这次修订《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条例》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五章“工作程序”整合为“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主要修改了4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了解,明确“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二是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强调及时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三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报告问题,将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制度等写入《条例》。四是进一步规范巡视移交、通报的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问:请问《条例》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主要有5个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二是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突出强调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三是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关于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四是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五是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这些要求,为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这次修订《条例》,新增一章对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夯实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谋划,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二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强调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是明确作风纪律建设要求,强调巡视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四是对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作出规定,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

  问:《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党章规定,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随着实践发展,很多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党委(党组)也开展了巡视工作。这次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同时,考虑到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单位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而且管理体制不一、差异性大,《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仅作出原则规定,为实践探索创新留出空间。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巡察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也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为规范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既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二是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这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三是明确巡察监督内容。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此外,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明确参照《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问:最后,请您谈谈对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印发《条例》时明确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举办巡视巡察干部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巡视巡察干部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旨要义、实践要求。二是加强贯彻执行。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和有关机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助、支持巡视工作的责任。巡视机构要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被巡视党组织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有规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强化制度的刚性、严肃性。

【编辑:刘阳禾】